“CE”标志是一种产品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一.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二.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三.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四. CE标记认证服务常见电器产品名录 机械产品 手持式机械: 手持式磨光机、手砂轮等。 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 刮削机、电铣、抛光机等。 低电压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 真空吸尘器、电熨斗、洗碗机、电炊具、洗衣机、电动剃须刀、电动卷发器、微波炉、电动清扫机、电风扇、电视机、录像机、VCD机、音响等。 工业用电器: 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灯具电光源等。
五. CE的指令、CE标志适用的产品即开始实施的时间
|
Directive Title 指令名称 |
CE Ref. 主要指令编号 |
Entry Into Force 开始日和强制日 |
|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
90/384/EEC |
|
1.1.1993 |
|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
87/404/EEC |
|
1.7.1992 |
|
Toys 玩具指令 |
88/378/EEC |
|
1.1.1990 |
|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 |
89/106/EEC |
|
27.6.1991 |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 |
89/336/EEC |
1.1.1992 |
1.1.1996 |
|
Machines 机械指令 |
89/392/EEC as amended |
1.1.1993 |
1.1.1995 |
|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
90/384/EEC |
|
1.7.1995 |
|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
90/385/EEC |
1.1.1993 |
1.1.1995 |
|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
93/42/EEC |
1.1.1995 |
15.6.1998/4/3 |
|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 |
91/296/EEC |
1.1.1992 |
1.1.1996 |
|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
91/263/EEC |
|
6.11.1992 |
|
Boilers 锅炉指令 |
92/42/EEC |
1.1.1994 |
1.1.1998 |
|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
93/15/EEC |
1.1.1995 |
1.1.2003 |
|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
73/23/EEC modifiedby 93/68/EEC |
1.1.1995 |
1.1.1997 |
|
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
93/97/EEC |
1.5.1995 |
1.5.1997 |
|
Lifts 升降设备 |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
1.1.1998 |
1.1.2000 |
|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
94/9/EC |
1.3.1996 |
1.7.2003 |
|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
94/25/EC |
16.6.1996 |
16.6.1998 |
|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 |
Pr, oposal:COM(93)319 |
1.7.1996 |
1.1.1999 |
六.CE认证标志的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 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